华东师范大学教代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发布者:周礼发布时间:2019-04-28浏览次数:1388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积极调动教代会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校教代会代表在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对教代会代表履职管理制订以下办法。

第一条 教代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代表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履职范围: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任期内至少作为提案人撰写1个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积极参加与教代会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巡视等活动。

(四)积极参加一年一度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及代表团的分组讨论,认真执行教代会(或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教代会(或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及时向本学部、院系(所)、部门教职工传达教代会精神和履职情况。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自觉接受本学部、院系(所)、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校工会应会同相关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代表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五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代表整体换届时对各位代表履职情况反馈原选举单位。每年向代表发放少量的履职费。

第六条 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不合格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七条 撤免教代会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可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九条 为代表提案提供经费支持,校工会每年设立提案专项调研费。代表需提出书面申请后,校工会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从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若需修改,需提交校工会委员会按程序修订。

第十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工代会代表履职管理参照以上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