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工会干部奖励基金章程
第一条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到工会岗位上工作,调动和鼓励专兼职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工会干部的队伍,提倡多为学校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多为群众办实事,在广大会员中弘扬“团结、勤业、求实、创新”的师大人精神。为此,华东师范大学工会建立工会干部奖励基金会。
第二条 工会从创收经费中拨款四十万元作为基金,用基金的增值部分每年奖励若干名优秀工会干部,若干个优秀部门工会集体,集体奖金用于部门工会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由校工会领导。基金会设立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年底由校工会组成评优小组,在平等竞争的原则下,开展评优工作。
第四条 先进部门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由所在部门工会自荐推荐,同级党组织审核,上报校工会(附书面材料),最后由校评优小组确定。
第五条 学校工会将根据评优的要求建立部门工会和工会干部的定性和定量的考评体系(具体另定)作为评估的主要参考。
第六条 基金会资金由校工会财务专项保管和收支。基金会资金通过合法渠道用于收益较高的投资,使本金不断增值,一般只用基金的增资部分用于奖励。
第七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章程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于一九九六年起试行。章程的修改、终止均须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九九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