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参加《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14浏览次数:0

 

 

 

第一条 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的《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有效地帮助我校不幸患特种重大疾病的在职教职工减轻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对象

凡本年度1月底在编的女性年龄未满60周岁、男性年龄未满65周岁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均为当年度《计划》的保障对象。

第三条 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1年,自每年216日零时起至次年216日零时止。

第四条 参保、续保手续

参保和续保手续由校工会向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统一办理。

第五条 保障费

保障费每人每年45元,由校工会统筹支付,参保对象无需承担。

第六条 保障责任

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由经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必须住院治疗的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被保障人患前款所指一种以上的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七条 给付标准

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1万元。

第八条 除外责任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一)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

(二)被保障人虽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

(三)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四)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九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

被保障人在被首次确诊后可向校工会提出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及病理切片和血液检验、影像学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等)。

被保障人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权利,在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2010910日制定; 20145月修订; 20163月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