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发布者:周礼发布时间:2018-01-04浏览次数:2477

20151月华东师范大学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76月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修订,

20191月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教代会暨第十四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学部、院(系)、部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与监督权,发挥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学校所属院系(部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七章有关二级教代会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二级教代会在所属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单位党政班子任期一致。二级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由代表参加的二级教代会或者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全体教职工大会。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二章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三条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关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报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和聘任方案、奖惩实施办法、奖金和津贴分配原则。

第五条参加民主评议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人选。

第六条监督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以及二级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应当以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比例不得少于70%。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八条学校各学部、院(系)、部门应严格按照校教代会制定的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酝酿、确定候选人,认真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应有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以公布。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大局意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熟悉本单位情况,办事公道;

(三)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学部、院(系)、部门应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教代会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1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1名。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学部、院(系)、部门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实行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二级单位无需进行代表选举,全体教职工均具有代表身份、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学部、院(系)、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依照民主程序撤销本学部、院(系)、部门的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二级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原所在学部、院(系)、部门的,即自行终止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可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四章二级教代会运行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可适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不得少于7人。不设主席团的,则由所在学部、院(系)、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须有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二级单位须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事项,须获得二级教代会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的二级单位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经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对事关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部门工会为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学部、院(系)、部门召开二级教代会,应由部门工会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校工会提交《华东师范大学二级教代会报告表》,并于二级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提交《华东师范大学二级教代会反馈表》及相关会议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各学部、院(系)、部门。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若本工作细则需修改,须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按程序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