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周礼发布时间:2018-01-04浏览次数:1906

20124月华东师范大学第七届教代会暨第十三次工代会通过,

20176月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修订,

20191月华东师范大学第八届教代会暨第十四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有关学校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规划、方案;

(二)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二)学校制定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二)教代会各专门小组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民主评议和推荐学校领导干部: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学校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工代会代表可列席教代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由各学部、院(系)、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各学部、院(系)、部门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有各学部、院(系)、部门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各学部、院(系)、部门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

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同时又是工代会的代表,即具有双重身份。

第十四条各学部、院(系)、部门应严格按照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学部、院(系)、部门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学部、院(系)、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七条撤免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院(系)、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代会代表名额约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7%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一般以学部、院(系)、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规模较小的院(系)、部门也可按照相关学科、工作职能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由教代会代表选举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代表团的讨论,督促和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和本学部、院(系)、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与工代会同时举行(并会)。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专门小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执行委员会成员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小组负责人、校工会委员等代表中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校工会负责召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等;

(三)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四)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各专门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对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

(六)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召集执行委员会、专门小组会议;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条各学部、院(系)、部门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

第四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按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学部、院(系)、部门应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10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1名。

(二)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院(系)、部门应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采取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部门工会,无需进行代表选举,全体教职工均具有代表身份、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一般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但须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四)二级教代会代表任期为三至五年。

第四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四十三条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不得少于7人。不设置主席团的,则由所在学部、院(系)、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四十四条二级教代会应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各部门工会应在二级教代会召开之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二级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材料送达校工会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部、院(系)、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校工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原《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华东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