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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女教职工参加《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14 来源:工会 编辑: 点击:492

 

 

 

    第一条 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的《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帮助我校不幸患女性特有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对象

    凡本年度1月底在编的年龄未满60周岁的我校在职女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人员)均为当年度《计划》的保障对象。

    第三条 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1年,自每年216日零时起至第二年216日零时止。

    第四条 保障费

    保障费每人每年18元,由校工会统筹支付,参保对象无需承担。

    第五条 保障责任

   经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具体定义见附则)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被保障人患前款所指一种以上的癌症,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1万元。

    第六条 除外责任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一)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一;

    (二)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三)被保障人所患的是第五条所指的癌症之外的其它各种癌症;

    (四)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第五条所指的癌症,或医疗期间拒绝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七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

    被保障人在被首次确诊后可向校工会提出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女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二)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附有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等。

    被保障人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权利,在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所称的女性生殖器官癌,是指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乳腺原位癌和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是指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尚未穿透其基底膜或侵及基质。 

        (2010910日制定; 20145月修订;20163月第二次修订)